[澄社] 補正公投法,還我公投權

補正公投法,還我公投權


澄社社長黃國昌


台灣在上個世紀末歷經了艱辛的民主轉型過程後,以國會全面改選及總統直接民選開啟了憲法主權在民原則的初步實踐。然而,憲法第17條及第136條所定之直接民權,真正得以回歸由人民行使之規範狀態卻要遲至立法院於2003年11月27日三讀通過「公民投票法」,才得以實現。令人遺憾的是,由於種種政治因素的干擾,導致公民投票法於制訂之初,即設置了諸多不合理之制度性障礙,導致本應受憲法保障之直接民權,無法獲得真正的貫徹,嚴重扭曲公民投票法制定之原意,並在法律規範的運作中產生了侵害人民權利甚鉅的實際案例,其中最甚者莫過於與中國簽署ECFA所引發的ECFA公投一案。

在過去兩年內,就攸關台灣未來之簽署ECFA議題,出現兩次各由超過十萬公民連署提出的公民投票提案,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進入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然而,對這超過二十萬台灣公民慎重簽署並附上個人資料的意志表達,公投審議委員均以懸殊之比數逕予駁回,引起社會對於駁回理由與公投審議委員會存在、組成之合憲性與適法性產生強烈質疑甚至成為大法官會議第645號解釋之對象。期間也有若干政黨或民間團體試圖提出修法,但是在執政者以及其他掌握政治權力者的私心自用各有圖謀下,最後都落得不了了之。

澄社認為現行公投法阻礙人民行使直接民權的法律狀態絕不可以長期扭曲地存在,台灣人民有權擁有一部貫徹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確保國民直接民權行使的公民投票法,因此花費了一年時間準備於今年六月提出了澄社版「公民投票法草案」。澄社版「公民投票法草案」之修正重點可區分為八點分述如下:

一、 擴大全國性公民投票之適用範圍:
現行公民投票法之適用範圍過度狹隘,以致許多直接攸關人民權益之事項,特別是政府對外簽訂之條約或協議案,透過不當的解釋,未必能成為公民投票之標的。為改正此一不當限制人民公投權利之現象,本修正草案將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增列對外條約或其他協議之複決,使得不論係與外國或中國大陸簽訂之條約,亦不論係使用「條約」、「協議」或其他名稱,均得成為公民投票之標的。此外,為避免政府在現行公民投票法不適用事項之保護下,得以脫免人民直接民權之監督,爰將「投資」自不適用事項中刪除。

二、增列兩岸重大協議須經人民公投同意之要求
同時,由於兩岸關係之特殊性,舉凡兩岸間之政治、軍事、經貿投資等事項均可能對台灣造成重大之影響。因此,本修正案增列兩岸重大事項之協議,於立法院審議通過後,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交付公民投票,於公投通過後始生效力之強制複決規定,以保障人民權益。


三、刪除公投審議委員會之設置:
就法規範而言,「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設計明顯違背「主權在民」原則,嚴重不當干涉人民直接公民權的行使,使在公投中被導正或督促的政府機關,卻能審議人民連署的提案,將被監督者變成程序決定者,破毀公投的整體機能。就實際運作而言,公審會不僅未發揮協助人民行使直接民權之功能,更已成為政府用以控制公民投票提案之工具。有鑑於此,本修正草案刪除公投審議委員會之組織,並明文規定僅由中選會負責關於公民投票程序事項之審查。

四、降低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及連署門檻:
現行公民投票法規定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需經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之提案人(約為九萬人)提案,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之連署人(約為九十萬人)連署才能正式成立。如此高門檻之設計,使得公民投票制度根本無法為一般人民及社會團體所利用,為消除此等對人民公投權利之不當障礙,本修正草案將之修正為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之提案人提案;百分之一之連署人連署並各經必要之形式審查後即可正式成案。

五、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之建立
現行提案及連署方式均以傳統紙本方式為之,提案人、連署人之召集;提案、連署表格之填寫、黏貼等均需耗費鉅大人力、物力與財力,對於人民及社會團體而言,造成不合理之過重負擔。今日資訊通訊科技發達,電子認證系統亦已日漸完備,本草案要求行政機關建置電子系統提供公民投票案之連署,以大幅減輕提案人之負擔,便於人民公民投票案之推動及進行,並避免形成公民投票成為少數有資源之政黨始能發動的不合理現象。

六、降低公民投票案通過之門檻:
現行公民投票法要求公民投票投票結果需要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ㄧ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ㄧ同意者,才算通過。這樣的門檻過分嚴苛,在實際效果上造成阻礙公民投票權利行使之結果。因此,本修正案取消公民投票案通過門檻之設計,並將公民投票投票結果之認定修改為有效票中贊成票多於反對票即為通過,反之則為否決。

七、改正現行公民投票法紊亂之提案及審查程序
在民國92年公民投票法通過之初,該法第十條及第十四條對於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及審查程序之規範互相矛盾,本草案將第十四條之條文內容整併入第十條並將提案及審查程序修正為公民投票提案由主管機關受理後,應交付中央選舉委員會進行形式審查,中選會審查通過並經戶政機關就提案人查對無誤者,主管機關應通知提案人進行提案連署。提案連署經主管機關查對連署人達到公投法之連署門檻後,則該提案即應交付中央選舉委員會進行公民投票。

八、增訂條約及協議之複決與政策之創制複決通過後之法律效果
本次修正案新增條約及協議案之複決為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並新增兩岸重大事項協議之強制複決機制,應就其公民投票案通過之效果做明確規範,本次修正比照法律及自治條例之複決案,原條約或協議於公民複決通過並公告之日算至第三日起,失其效力。此外,並將重大政策創制、複決通過之效果分別列舉,使之明確。

澄社為了上述之「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之研擬,花費了相當的心力舉辦研討會、座談會以及密切觀察公投法實踐的種種亂象,期間與專家學者以及實際利用現行公投法規範的社會運動人士從學理到現實運作面反覆研討。最後,終於完成這部草案,我們有自信就「依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這個目標原則來看,這部修正草案絕對是對症下藥的處方單,但是,如今在國會中這些實際掌握修法權的代議士顯然無心於這個修法工程,最終能收拾殘局逼迫國會改革的終究是人民自身的覺醒,我們也期待趁著明年總統以及國會雙大選的舉行,這個「人民最大」的難得時期,透過人民意志的集結能迫使國會諸公認真面對這個議題,在下個會期甚至新國會的第一個會期就能為公投法補正打開一面機會之窗,完成直接民權的實踐。

相關法案典藏: 
公民投票法
狀態: 
三讀/總統公告